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445518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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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黔工信政法〔2023〕34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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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520000-2023-05-008)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520000-2023-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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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黔工信政法〔2023〕34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厅各派出机构,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我厅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厅各派出机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我厅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二、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我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适用我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四、厅机关适用本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厅派出机构适用本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我厅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及时修改。

附件:

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docx

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docx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docx

5.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

6.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doc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4日

原文下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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