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24199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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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黔工信联发〔2025〕5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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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20000-2025-05-00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20000-2025-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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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工信联发〔2025〕5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事前项目和事中项目。事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以及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工作经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组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具体实施。

(一)经省本级拨付专项资金的省属单位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经市本级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预算中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来源,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列支渠道。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完成项目,及时按要求准备材料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调整批复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等。验收内容包括:

(一)专精特新培育项目  

产业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起止年月、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申请报告明确的建设内容、生产线和设备购置安装及运行情况、生产组织实施情况等;

2.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项目主要生产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能力,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3.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具体支付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对于采用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还需查验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4.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内容。

新增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贷款付息情况。项目实施单位贷款情况,包括: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2.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具体支付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4.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内容。

(二)服务能力提升及奖励项目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起止年月、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场地改造情况、设备购置情况等;

2.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包括:服务能力提升情况、项目建成后开展工作情况和服务企业情况;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是否达到目标;

3.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具体支付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4.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材料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新增贷款贴息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部门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项目实施建设,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新增贷款贴息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项目

产业投资项目: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2.项目审计报告,或包含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和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3.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

4.项目实施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新增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贷款情况及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2.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及清单等材料;

3.专项资金到账凭证、使用台账及支付凭证;

4.项目实施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服务能力提升及奖励项目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2.项目审计报告,或包含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和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3.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

4.项目实施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验收组织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第十条验收组织部门应于验收申请材料完备后3个月内,通过自行组织、委托验收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原则上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整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调整后的实施内容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调整不通过的,需按规定履行项目终止或撤项程序。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运用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项目申报时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70%(含)以上,且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达70%(含)以上,项目能够有序开展生产运营,产业投资项目同时完成主体工程及主要设备建设安装;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内容或其他方式明确的任务;项目实施建设依法合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二)限期整改。是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项目申报时提出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3.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周期、计划总投资、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同意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低于70%的;

6.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用途或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的;

7.项目实施完成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8.项目整改期满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9.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六条  限期整改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当年开展验收项目的《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整改。

第二十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人民政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实施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中小局发〔2006〕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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