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 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每次) | 抽查 频次 | 抽查时间 | 责任 部门 |
1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 2、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 3、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4、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 5、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为; 6、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行为; 7.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 | 现场监察 | 10% | 1次/年 | 10月10日至 11月1日 |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
2 | 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履约机构和人员分工情况; 2.接待国际核查工作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接待核查必备的硬件设施情况; 3.数据宣布情况; 4.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5.基础技术资料和生产环境有关情况; 6.质量与计量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设施; 7.视察工作准备情况; 8.生产原始记录、原材料出入库记录、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情况; 9.生产能力评估情况; 10.物料平衡情况; 11.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厂区平面布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与现场一致性; 12.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是否取得许可,是否按照批复建设,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1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经营、使用许可,是否按照许可内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 14.监控化学品购买、储存、销售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情况。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30% | 1次/年 | 8月1日 至 9月30日 |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
3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检查 |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一、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检查内容: (一)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三)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四)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七)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是否使用; (八)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九)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十)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检查内容参见《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附件1。 二、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内容: (一)是否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二)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台(站); (三)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四)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五)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六)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七)是否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八)是否对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和卫星地球站进 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十)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的检查内容参见《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附件2。 | 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者 | 实地核查 | 一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抽查比例不低于10%;二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抽查比例100%;三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抽查比例不低于3% | 3次/年(根据实际情况,每类台站检查1次) | 8月1日 至 11月10日 |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4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证、销售商是否进行销售备案。 |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 | 实地核查 | 4% | 1次/年 | 5月10日至 8月10日 |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备注:
1.一类无线电台(站)是指广播电台、微波站、雷达站;静止轨道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二类无线电台(站)是指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含室外直放站,不含室内站)。三类无线电台(站)是指除广播电台、微波站、雷达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非静止轨道空间无线电台;除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外的其他卫星地球站。
2.检查台站的数量可根据监管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