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应急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
黔工信联发〔2025〕13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和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和化工园区发展现状,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包含制定建设标准、新设立、扩区、调整、复核、取消等)相关工作。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开发区及其范围内,以化工为主导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以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开发区及其范围内子园区申报化工园区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发展,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本辖区内多个不连续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需要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市(州)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符合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化工园区须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在长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按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相关规定执行。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行业经验。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通过属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复。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属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贮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并向属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除了第四至十五条建设标准中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外,应统一规划、建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及安全生产要求的供水、供电、通讯网络、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救护站等基础设施,必须保障双电源供电。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化工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范围涉及到重点古生物化石产地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化工园区应尽量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法审批,重要矿产资源按国家规定执行,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八条 鼓励化工园区建设集中供热、供气基础设施,以提高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智慧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融合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封闭化管理、敏捷应急、气体探测和大范围速扫等应用系统,建立集约化、可视化的安全、环保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全面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绿色化工园区。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废气、废水、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减少三废排放。化工园区内企业取用水符合用水定额管控要求。在园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资源利用、环境绩效、园区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生产安全和环境友好等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章 园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化工园区认定。建设标准第四至十七条为约束性标准,化工园区认定时凡未达到,园区认定不合格。建设标准第十八至二十条为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标准,不作为化工园区认定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并对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初审。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报送属地市(州)人民政府。
(三)市级审核。属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对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认定申请材料后,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专家现场审核报告。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告、专家现场审核报告,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结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五)公示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州)人民政府上报文件及审核报告。
(二)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对应印证资料。
(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根据国家及本实施细则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园区扩区及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园区扩区条件。
(一)原认定化工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二)原认定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
(三)原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80%及以上。
(四)原认定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竞争力二级及以上。
(五)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六)截至扩区材料递交时,原认定化工园区内整改事项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园区调整条件。
(一)化工园区原认定范围内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园区调整应合理,布局集中。
(二)化工园区原产业定位无法满足园区发展需要而调整的,产业定位的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市(州)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三)化工园区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和市(州)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六条 化工园区扩区(调整)后应按照第二章建设标准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化工园区扩区(调整)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批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审核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会同省有关部门出具同意园区扩区(调整)的批复。
(二)园区认定。园区扩区(调整)批复2年内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扩区(调整)认定,认定申请材料、认定程序分别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扩区(调整)实施期内,可在扩区(调整)范围内新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扩区(调整)认定。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区(调整)工作终止,不得在扩区(调整)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属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扩区(调整)认定园区内项目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入园化工生产建设项目核准(备案)论证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责内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化工园区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是否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救援站及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贵州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统筹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进区入园。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指引》所列情形除外)。依法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具备《指引》所列情形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
第三十一条 园区安全等级评定。省应急厅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安全等级评定,及时公布化工园区安全等级评定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新设立化工园区。新设立化工园区建设期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同意,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项目投产前应通过化工园区认定。
第三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三十四条 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认定化工园区发展情况(包括园区四至范围、建设面积、化工企业数量、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智能化建设、经济发展等)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6月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全部纳入贵州省化工企业清单,引导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逐步进入认定化工园区。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应急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工信〔2023〕15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若有变动,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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