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信〔2025〕16 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及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定位于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聚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短板弱项和关键环节,突出协同创新,以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工程化攻关、成果转化与规模化应用为重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实体化运行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围绕生产制造全过程,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需求为导向,攻克一批制约制造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创造一批核心知识产权并实现转化应用,建成一批研发试验、检验检测和中试服务平台,引进培养一批创新领军人才,为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自主创新和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每个领域原则上只建设1个创新中心。鼓励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采取“公司+联盟”的模式运行,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探索机制和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省委科技委统一领导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培育创建、运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及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中心申报材料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培育试点
第六条 我省创新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综合型创新中心是比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方式及相关要求,聚焦国家重点和我省优势产业领域,由我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该领域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组建企业法人,依托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按照“公司+联盟”模式建设和运行。其中,“公司”主要负责创新中心能力建设、日常运营和管理。“联盟”主要负责凝练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创新技术成果应用推广等。
专业型创新中心是由我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牵头,利用现有的科技创新平台或先进产业技术基础,聚焦行业细分领域,组织实施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成果转化应用等,在整合已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新构建各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基础上组建,代表我省该行业(细分领域)最高技术创新水平。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创新中心的建设申报工作。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建设领域。
第八条 申报创新中心试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以及较强的影响力、号召力,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具备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二)组建的创新中心有明确的产业领域、清晰的定位和研发方向,聚力解决创新链产业链上的“堵点”“卡点”,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路线;设立有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拥有多名省内外行业知名专家,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对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项目计划等进行规划指导。
(三)创新中心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四)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应符合国家或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创新路线和建设规划内容明确、涵盖面广、先进性明显、可行性充分,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五)创新中心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且固定人员与现有全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固定研究人员不得交叉重复。
第九条 试点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编制《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申报书》,向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2.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技术、产业、经济、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名单。
3.建设。试点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试点建设期内,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单位按照《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申报书》中《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运行方案》开展建设,重点探索创新中心内部组织及运行机制、功能定位、管理模式、经营机制、投融资方式和盈利模式等,每年5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年度发展报告》。
4.符合认定条件的创新中心,可不经过试点培育建设阶段,直接申请省级认定。
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十条申报创新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架构及体制机制。创新中心应实体化运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建设运行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运行机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科研基础条件,组建核心运营管理和科研团队。其中,综合型创新中心须建立“公司+联盟”的基本运行模式。联盟应汇聚产业链上下游及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并集聚本领域若干个部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2.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中心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专项核算,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3.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能力。创新中心内设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创新中心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综合型创新中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的比例不低于50%;专业型创新中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的比例不低于30%。
4.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并取得明显成效。创新中心应在技术专家委员会指导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组织本领域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实施技术攻关,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取得1项以上重大技术突破。
5.建立与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并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在试点建设期内,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估,完成《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申报书》中各项目标任务,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取得明显成效,可申请省级认定。编制《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经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未经过试点建设直接申请省级认定的创新中心,对标《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编制《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经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进行初评,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认定创新中心名单,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其为“贵州省××(专业技术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授牌。
第四章 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创新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推动创新中心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定期评估当年印发评估通知,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评估材料,经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定期评估内容
定期评估的内容主要是评估期内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其中:
1.建设情况主要评估: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提出的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科研团队、创新资源、研发试验条件、体制机制、规划目标等情况)。
2.运行情况主要评估:研发资金投入、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研发活动开展、产学研协同、成果转移扩散应用、技术标准制定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经现场检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创新中心予以调整。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5月底前,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将经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年度运行发展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运行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创新中心建设概况,研发与推广的共性、关键技术及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具体实施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及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一)逾期未报送定期评估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定期评估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建设单位、成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黔工信科技〔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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