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5303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12 15: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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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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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九部门于2025年12月9日联合印发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我省分别于2021年和2023年制定印发了《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组织实施开展了化工园区认定。化工园区认定以来,在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4年12月,审计署对贵州省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情况审计要求“调整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认定工作,推动化工园区合规建设”。2025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要求“对省级细则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放松要求等问题”。为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和国家对省级细则复核要求,我省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本次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实施细则修订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与国家办法等政策制度相衔接,按照不低于国家办法要求的原则修订完善实施细则。二是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对降低标准和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进行删改。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修订明确了约束性条款。本次修订取消《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及打分制认定化工园区相关条款,对标《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2项硬约束条款,明确建设标准第四至十七条为约束性标准,并结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逐条进行细化完善,认定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化工园区认定时需全部达到约束性标准,否则园区认定不合格。明确建设标准第十八至二十条为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标准,引导各地建设高水平化工园区。同时,在第二十四条“园区扩区条件”中,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要求,增加“原认定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竞争力二级及以上”等条款。

(二)系统明确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要求。实施细则删除原版关于“化工重点监控点”相关条款,明确了“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全部纳入贵州省化工企业清单,引导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逐步进入认定化工园区”等要求;在附件中增加了《贵州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对需要进入一般或较低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的项目行业分类,审核要点等进行细化明确,对“化工行业门类”予以明确划分;同时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对“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固废、废气、废液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可不进入化工园区建设的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释义,明确定义,指导各地各部门更好把握政策边界,推动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科学发展,积极引导化工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三)细化了标准解析及责任分工。实施细则附件中增加《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解析及责任分工》,通过表格方式对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及认定需提供的材料、牵头审查部门、认定方式等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化工园区认定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明确相关部门审核要件、重点和分工等。

(四)增加了省级联合审查部门。化工园区省级联合审查部门中增加了省水利厅。根据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需要,在实施细则中增加“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是否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等部门职责内的认定审查及指导工作”等内容。

三、实施细则如何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围绕化工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布局、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化工项目入园等核心环节,作出全面系统的明确规定,是我省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同时,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明确各部门在园区认定中的管理范围,审查标准和责任分工,并规范制定“园区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审核-公示公布”的认定程序,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强化园区常态化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四、已认定通过的化工园区如何执行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已认定通过的化工园区需对照实施细则有关标准和要求完成复核,逐项对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至十七条,补齐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短板,确保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并达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同时将提升化工园区竞争力和智慧化水平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还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五、实施细则如何要求化工园区扩区(调整)?

(一)实施细则明确了扩区条件。一是原认定化工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二是原认定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三是原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80%及以上。四是原认定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竞争力二级及以上。五是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六是截至扩区材料递交时,原认定化工园区内整改事项按期完成。

(二)实施细则明确了调整条件。一是化工园区原认定范围内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园区调整应合理,布局集中。二是化工园区原产业定位无法满足园区发展需要而调整的,产业定位的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市(州)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三是化工园区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和市(州)国土空间规划。

六、实施细则如何规范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

为规范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促进化工产业的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和高质量发展,起草了《贵州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作为实施细则附件,明确了化工行业门类、化工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和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项目用语含义,规定了需入园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即: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指引》所列情形除外)。依法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具备《指引》所列情形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指引》明确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化工行业生产建设项目和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同时明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以下行业属于化工行业: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仅限于: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仅限于: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仅限于:291橡胶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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