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工信政法〔2021〕66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厅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凡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目录》中的事项,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审批承办 处室 |
备注 |
1 |
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
|
2 |
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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