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25956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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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贵州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贵州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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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省有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结合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实际工作要求,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门槛,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贷通)是指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合作银行信贷支持的融资模式,主要支持合作银行面向中小企业(中小工业企业占90%以上,下同)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为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负责资金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贷通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通,遴选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通履行管理的主体责任。拟定中小企业信贷通绩效评价相关制度,指导合作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通业务,负责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运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通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监测各合作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情况,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配合提供各合作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相关数据。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合作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引导银行对普惠信贷业务实行尽职免责。

第八条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信贷通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小企业信贷通配套资金部分的筹集和出资,按程序做好中小企业信贷通具体运行管理。负责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开设中小企业信贷通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配合开展中小企业信贷通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资金风险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负责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电子化审核平台后续开发、升级优化、运营维护等事宜。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规定申请中小企业信贷通,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合作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报送贷款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合作银行应当按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在每月20日前将截至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等及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同时,合作银行按月收集汇总已开展融资项目情况,并将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名单推送型融资对接机制。

合作银行根据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和内部风险评价机制开通绿色信贷通道,全面高效审查申报企业的风险因素,从优从快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着力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基于仓库、订单、应收账款、保理等各种形式的融资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

第十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要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存续期内,受托管理机构在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通流动性和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应对剩余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存续期间产生的存款收益归受托管理机构,信贷通办公室不再另外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

第十二条 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相关合作协议所约定义务的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通存续期内,可自愿向信贷通办公室申请作为合作银行,经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程序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其签署合作协议。信贷通办公室按年度制定合作银行差异化评价方案,经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根据差异化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合作银行。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的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如国家对前述标准进行调整,则适用调整后的相应标准。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贵州省产业发展要求,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6+3”产业集群企业,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经培育可实现上规入统的成长型企业及特色优势产业企业。

(三)单户申请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的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含),单户融资额度2000万元以下贷款的,一般应采用信用方式。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用途须符合企业主营业务发展。

(四)合作银行投放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20%以内(含)。

(五)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不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合作银行通过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电子化审核平台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企业申请、银行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受托管理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

第十六条 对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合作银行在贷款符合资金使用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实施续贷,续贷项目可由合作银行通过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电子化审核平台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


第五章 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鼓励地方法人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通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制度,对中小企业信贷通实施成效较好的、符合相关使用条件的合作银行,适当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扶持力度。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对中小企业信贷通实施成效较好的、有再贴现需求的合作银行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遵循“专人负责、审慎把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按各自贷后管理标准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每半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汇总报送贷后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报信贷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合作银行利息、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等或发现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章 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以资金到位规模为限,对合作银行入库项目贷款损失(含贷款本金、90天内逾期利息)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以50%为基数,每年根据各合作银行上一年度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动态调整补偿比例。

第二十四条 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的贷款,贷款本金逾期达60天或利息逾期达90天以上,合作银行在启动司法追偿程序后,可启动补偿申请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补偿的贷款本息,中小企业信贷通按与合作银行明确的相应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其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信贷通存续期内,如与合作银行暂停中小企业信贷通合作,不影响已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出现逾期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已纳入信贷通的贷款,存续期间如有提前还款或贷款正常结清,合作银行应在1个月内通过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电子化审核平台进行结项,未主动结项且到期之后6个月未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视为自动结项,不再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补偿申报流程。

(一)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审批通知书、借款合同及相关从合同、借据、企业征信报告、企业还款账户流水情况、银行催收记录、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用预缴凭证等。

(二)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查贷款项目的有效性,核实合作银行提供资料完整性,提出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三)对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同意补偿的贷款本息,受托管理机构于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定方案将补偿金支付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不同意补偿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合作银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 补偿资金原则上从中小企业信贷通专户进行支付,在向合作银行补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已补偿业务的贷款本息继续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已补偿业务的追偿方案和其他处置方案以及进度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信贷通办公室报告,除追偿方案外,其他处置方案需报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合作银行应严格按照审议结果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合作银行后续追回的中小企业信贷通已补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处置方式所得,在扣除合作银行实际承担的诉讼相关费用后,按照风险补偿比例及时清算,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至中小企业信贷通专户。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要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避免过度授信,做好贷后管理,强化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

第三十三条 当单一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3%(该合作银行实际补偿金额与该合作银行对于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余额之间的比例),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此前已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补偿库的,在贷款存续期内可以予以补偿。当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达到3%(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实际补偿余额与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余额之间的比例)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该情况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暂停新增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此前已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补偿库的,在贷款存续期内可以予以补偿。若后期通过压降贷款不良率使合作银行贷款不良率或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低于3%,受托管理机构报协调领导小组决策是否重新启动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上述“补偿余额”,在扣除合作银行追偿并返还至中小企业信贷通的款项后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库的贷款,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程序开展工作,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按国家、省相关容错机制不予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不影响绩效评价。


第九章 绩效评价及应用

第三十五条 信贷通办公室每年根据上一年度中小企业信贷通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掌握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由合作银行提供上年度中小企业信贷通业务开展相关数据,以此为基准逐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合作银行对于其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于虚报、瞒报数据的合作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通将终止合作。

第三十七条 信贷通办公室将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提请协调领导小组审议,根据评价结果,如协调领导小组审议终止实施中小企业信贷通,由协调领导小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工信办〔2021〕13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信贷通工作的通知》(黔工信办〔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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