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黔工信原材料〔2020〕72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适应新时代墙体材料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对《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黔经信原材料〔2014〕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予以印发。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黔经信原材料〔2014〕19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推进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墙体材料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墙体材料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废资源利用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当地建材工业结构调整方案等要求,且设计、建设应达到相关行业工厂设计规范要求。如:加气混凝土制品项目应按照《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GB50990)进行设计、建设;烧结制品项目须按照《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GB50701)进行设计、建设等。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须符合《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要求,并在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三)墙体材料企业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四)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与能力。试验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可追溯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五)墙体材料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烧结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陈化、双级真空挤出成型、自动切码运、烟气脱硫除尘、不低于6000万块/年及以上的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
(七)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40KW以上功率成型机,宜采用自动化上下架系统、养护室(窑),单班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线。
(八)装配式墙板、楼板、楼梯板和阳台板等水泥预制构件项目,应采用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自动布料、钢筋防腐处理、模台处理、振动台及控制、蒸养温控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管理,年生产规模应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九)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项目,应采用4.2米及以上切割机,年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及以上。
(十)建筑隔墙用条板等条板类项目,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应采用机械化喷射成型工艺,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石膏空心条板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纸面石膏板,年生产规模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
(十一)石膏(空心)砌块项目应配备烘干工艺,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制度,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三)烧结类制品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烧结墙体材料和泡沫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要求。
(十四)蒸压加气混凝土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要求。
(十五)墙体材料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鼓励利用磷石膏、粉煤灰、尾矿、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替代自然资源(砂、石、土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废水、废渣等应循环利用,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生产水平。
四、环境保护
(十六)墙体材料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七)墙体材料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八)墙体材料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脱硫、除尘装置、污水处理系统和消声降噪设施,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所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其他墙体材料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并满足厂区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
2.厂区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3.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九)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安全生产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二十一)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二)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十三)鼓励企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四)墙体材料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五)墙体材料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六、规范管理
(二十六)墙体材料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复审、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墙体材料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墙体材料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七)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七、附则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三十)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黔经信原材料〔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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