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兑付机制(试行)》的通知(520000-2025-05-009)
制定机关: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所属领域: 工业
发文字号: 黔工信联发〔2025〕20号 公布日期: 2025-12-31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12-3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兑付机制(试行)》的通知(520000-2025-05-009)

黔工信联发〔2025〕20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兑付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持续强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兑付流程,加快资金兑付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兑付机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兑付机制(试行)


为持续强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兑付机制,细化资金兑付流程,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兑付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各项目的资金支持额度,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做好省本级支出资金的预算执行和使用,配合省财政厅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统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定期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下达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及时下达至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指标,及时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三)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拨付申请和清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一次性及时全额将资金下达和拨付到位。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细化资金拨付流程

(一)省本级支出资金拨付流程。

1.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资金审核程序,对拟支持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2.下达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将省本级支出的预算指标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预算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资金文件做好预算执行,对开展各类专项工作、活动、大赛等经费按照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或实际支出做好省本级资金预算执行有关工作;对其他涉企补助资金,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金兑付资料,收齐资金兑付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1.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资金审核程序,对拟支持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2.下达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资金文件,资金文件下达后及时将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推送至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3.预算执行: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分类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融资贴息类项目: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金兑付有关资料,其中贷款金额以资金下达文件中贷款金额为准,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已支付银行利息部分,市县主管部门收到兑付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清单;对未支付银行利息部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贴息期满后,提供剩余利息支付资料,市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后,根据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拨付申请和清单,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兑付到位。

以奖代补类项目: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金兑付有关资料,并于收到兑付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后,根据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拨付申请和清单,于20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位。

直接补助类项目: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申请资金兑付,提供兑付资料。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清单,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兑付资料,并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后,根据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拨付申请和清单,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兑付到位。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强化资金拨付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牢固树立全流程监管理念,将资金拨付作为资金监管的重要环节,把资金拨付与项目建设全周期管理紧密衔接,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坚决扛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资金拨付机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推荐,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拨付审核把关,跟踪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强化资金兑付。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拨付不及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零兑付、支出进度持续较慢的市(州)、县(市、区、特区)采取督导调研、约谈(或发送工作提示函)、收回资金等措施,督促各地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对涉及违反纪律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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