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251988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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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摘编(2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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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摘编

(2018-2020)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





摘编说明


强化推进新型工业化政策措施的服务保障,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涉企相关政策措施汇编。本次摘编共收集了201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108个工业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其中财政金融类政策22项、税费类政策23项、人才就业类政策14项、要素保障类政策8项、环境保护类政策11项、政务服务类政策16项、综合类政策14项,以供有关企业和部门参阅。

在汇编过程中得到了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梳理和摘编中难免出现疏漏和失误,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





目 录


一、财政金融政策………………………………………1

二、税费政策…………………………………………42

三、人才就业政策……………………………………67

四、要素保障政策……………………………………82

五、环境保护政策……………………………………90

六、政务服务政策……………………………………101

七、综合政策…………………………………………128



一、财政金融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工信规划〔2019〕6号

第四条工业及国企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初步设立工业及国企基金总规模300亿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定向募集四部分组成。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40亿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10亿元注入工业及国企基金,分五年到位。

第八条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对象。工业及国企基金100%投资于贵州省域内具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优质工业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支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千企改造”、“千企引进”工程项目建设,优化国有企业产业布局及战略重组,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18〕29号)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较好投资前景的优质民营企业,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模式。工业及国企基金的投资模式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投资模式,以债权投资为主,投资于具有较好投资前景的优质企业,改善投资企业的财务结构,充实投资企业的流动性。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限制

基金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向吸收存款;
  5.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78号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着力推进“千企改造”工程实施。主要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约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开展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进行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和项目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范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时优化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投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等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注入基金、绩效承诺补助、风险代偿补偿、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融资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以及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绩效承诺补助方式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类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绩效目标后,专项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项目支持总额的70%,后续支持资金按项目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拨付,项目达到绩效目标后资金拨付完毕。项目建成后未达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实际情况可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或将已拨付资金转为债权投资。

第九条 投资补助和融资贴息额度分别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和项目实际融资利息为测算依据,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注入基金、风险代偿补偿、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以奖代补以及购买服务等,法规或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按程序制定相关政策或规定后执行。

3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工〔2020〕38号

一、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二、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三、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4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金〔2020〕29号

、降低利率水平

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具体贷款利率在下降后的利率标准内,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 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给予相应贴息。《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各地要打破反担保人的地域限制,建立全省异地担保工作机制,原则上全省范围内符合反担保条件的人员、孵化基地(创业园),都可以为创业项目所在地创业人员提供担保。各担保机构要积极与经办合作银行对接,逐步开展“一县(区)一个信用地区建设”,对信用地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诚实守信的创业者,免除反担保,并给予财政贴息。

25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方案》的通知

黔财金〔2020〕58号

1.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省、市级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地结合财力状况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持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2.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健全完善贵州省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措施,对“442”业务风险代偿补偿机制进行完善,允许金融机构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省级财政将30%的风险补偿金及时纳入预算安排。严格控制代偿率,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代偿率的要求,对“442”业务代偿率超过5%的,省级风险补不再承担30%的代偿责任,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保费补贴及业务奖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财力,建立政策性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及业务奖补机制。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26

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黔财金〔2020〕66号

支持范围:风险补偿金支持2021年1月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对经营情况好、资信评级高、风险程度低的贷款主体,按照“一事一议、风险可控”原则,单户融资担保金额可放宽至2000万元。

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由政府性担保机构实施的,符合贵州省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相关标准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原则由项目承保的担保机构、省级风险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4:4:2比例承担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即项目的承保担保机构承担40%,省级风险补偿承担4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20%.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7

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的通知

黔科通〔2020〕63号

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重大基础研究“一事一议”。(2)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对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4)创新券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企业须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订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在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凭技术合同登记凭证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支撑材料向省科技厅申请创新券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后补助。(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下设课题,每个课题资助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承担单位须提供1.5倍以上配套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额的3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70%。对省内资源不能解决的重大项目实行“揭榜挂帅”,采取面向省内外发布技术榜单的方式,竞争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的省外单位的项目经费,从企业配套经费中支出。

2.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科技保险、科技贷款贴息(1)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省科技厅与银行合作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并约定风险池规模、风险分担方式或风险补偿方式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开展研发活动,对贷款逾期产生的风险,按照省科技厅与银行的约定,从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中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2)科技保险。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给予企业30%-50%的保费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总预算确定。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3)科技贷款贴息。按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额的20%给予企业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已享受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项贴息。

3.创新基地(1)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2)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3)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一事一议”,重点支持科学数据、种质资源共享。

4.创新创业载体(1)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2)众创空间。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3)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5.科技型企业梯队(1)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其中,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核实其研发投入。资助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周期不少于三年,企业近三年内享受其他科技型企业梯队支持的,按就高原则实施差额补助。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2)科技型种子企业。资助经费15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周期不少于三年,如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费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支持。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3)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不高于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资助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不少于三年,如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费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的差额补助。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6.其他(1)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2)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政策措施外,对符合《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黔科领发〔2020〕2号)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3)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4)科技创新人才团队。资助经费50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项目主持人即团队领衔人。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8

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的通知

黔农发〔2019〕37号

一、主要目标

创新试点项目要以企业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以利益为纽带、以资源为依托、以创新为动力,形成资源高效利用、资金多元投入、利益紧密连接、优势充分发挥的农银企产业共同体,促进财政资金和农村资源带动社会、金融资本更多投入农业产业,培育和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纵深推进农村产业革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措施落地落实。

二、创新要素

(一)实施主体创新。

(二)资金筹措创新。创新试点项目的总投资,以226比例构成,即地方国有企业出资20%、社会资本出资20%、银行贷款60%。其中,地方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可申请省级财政资金200-3000万元(不超过总投资的20%),由创新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地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利益联结创新。

(四)融资模式创新。

9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114号

第六条 绩效承诺奖补

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实施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申报符合补助范围和补助条件的项目,同时制定绩效承诺目标,经审核符合规定支持项目,应与省能源局签订“绩效承诺目标”协议,绩效承诺目标与财政资金同步批复下达,对已开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首次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奖补总额的50%,其余资金待项目完工经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对标对表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未完成绩效承诺目标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绩效承诺目标比例递减。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二)对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经省大数据局审定后确定。
(三)对符合《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并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奖补,奖补金额10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20〕

3

五、强化组织保障(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2020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新增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支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煤矿智能化建设等,各级政府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争取中央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发挥投贷联动、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建设。

11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能源煤安〔2020〕62号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购买关键装备。

1.购置使用全新大型掘进装备。对煤矿新购置使用的大功率岩巷掘进机(截割电机功率260kW及以上)每台奖补150万元,掘锚一体掘进机(具有掘锚一体功能的掘进机)每台奖补200万元,盾构机每台奖补300万元。

2.购置使用全新定向钻机。对煤矿新购置使用的定向钻机(扭矩≥4000N·m,具有孔口监视、随钻测量、孔底和钻进动力等功能)每台(套)奖补100万元。

3.租赁使用关键设备。对煤矿或瓦斯防治专业服务队伍租赁前述大型掘进设备或定向钻机,酌情给予适度奖补,但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前述购置设备奖补标准。

(二)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1.保护层开采工程。对突出煤矿、按突出管理的煤矿将厚度1.3米以下(不含本数)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按实际开采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元。

2.顶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抽采瓦斯工程。对突出煤矿、按突出管理的煤矿年度内新掘进的顶底板瓦斯抽放巷进行奖补,其中:巷道净断面15平方米以下的巷道每米奖补500元、净断面15平方米及以上的巷道每米奖补800元。享受顶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抽采瓦斯工程奖补政策的,其抽采区域内的保护层开采工程不再进行奖补。

3.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继续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均含本数)的每立方米奖补0.1元,大于55%的每立方米奖补0.2元。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补80万元。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程。对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验收,并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地面瓦斯抽采工程。对采用“三区联采”等方式地面抽采煤矿瓦斯的,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后(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每平方公里抽采范围奖补200万元。

6.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工程。支持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贵州煤矿安监局共同建设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项目,实现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

7.“双回路”供电系统改造工程。对公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及技改煤矿2020年内新实施的双回路改造工程中110kV线路按每公里10万元、35kV线路按每公里5万元进行奖补,每处煤矿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

1.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对新实施的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400万元;对新实施的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300万元。

2.智能煤矿建设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对智能煤矿试点建设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所需经费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四)支持政府部门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各市(州)辖区内生产煤矿安全回采煤量,按每吨0.2元奖补给市(州)政府作为工作经费,用于购买对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项目方案进行审查验收,核查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等第三方技术服务。

支持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

(五)支持煤矿瓦斯防治专业化服务。对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企业、机构)与贵州省煤矿企业开展合作的瓦斯治理项目进行奖补,奖补范围、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六)支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应用研究。对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研究项目进行奖补,项目经费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七)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其他事项。

412

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

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

四、支持煤矿关闭退出

(一)对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且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完成采矿权注销(废止)后,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采矿权证)规模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仅取得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采矿权证规模减半予以奖补。

(二)对批复保留而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100元/吨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参与重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认定。

(三)对选择产能置换的煤矿关闭时不予奖补;对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替换保留、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

上述奖补政策所需资金从省能源局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13

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的通知

黔市监发〔2020〕17号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内的自然人,且知识产权成果纳入贵州统计范围。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十一条 国(境)外申请受理和确权授权的知识产权资助标准为:

(一)向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申请并获得确权、授权的知识产权,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进入国家受理阶段的,每项一次性资助5000元;获得确权、授权的,每件再资助1万元,每件知识产权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通过逐一国家申请国外知识产权受理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获得确权、授权的,每件再资助1万元。

第十二条 对已满6年的授权发明专利,自缴纳第6年年费之日,半年内提出申请,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十三条 其他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一)对不同渠道获得确权、授权的地理标志,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

(二)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资助标准。资助对象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资助标准:

(一)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

(二)向银行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最高资助20万元,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资助标准: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贵州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贵州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成立满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中上年度被核准的商标注册5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

(三)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首次在贵州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满1年的专利代理师,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

(四)对获得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自然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科研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等国家级项目,以及贵州省高价值专利项目、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国家级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三)对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14

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

省财政厅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的通知

黔财工〔2020〕

7

第二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数字经济成长,重点支持引领性、应用性、支撑性大数据项目发展的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支持新型数字设施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支持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产业监测、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安全保障、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四)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15

省大数据局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上云”云使用券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数〔2020〕20号

  1. 云使用券是为支持“企业上云”而发放的、用于补贴上云企业云服务使用费的凭证。
    第六条 云使用券发放管理遵循“合法合规、总额控制、据实结算”原则,本年度云使用券资金额度用完后,不再发放云使用券。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局每年制定云使用券发放计划,系统运营方根据云使用券发放计划配置云使用券,并通过服务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上云企业可随时在线申领云使用券。上云企业领用云使用券不能超过两次,初次申领云使用券的最高补贴额度为5万元,再次申领时,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上云企业提交云使用券申领申请,经系统运营方审核通过,获得当年云使用券使用额度。

第十八条 上云企业可在线选择云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购买,确定是否使用云使用券,其中基础设施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40%,平台系统层云服务、业务应用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60%,优先向“万企融合”大行动带动的实体经济企业倾斜。购买时需阅读并确认《贵州省上云企业上云服务交易协议》。     

16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证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银发〔2020〕44号

  1. 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1. 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2.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的成本。

(四)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17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贵银发〔2020〕45号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三、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子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18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做好
贵州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

贵银发〔2020〕48号

一、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目标
全省金融系统通过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得到合理满足,实现扩大企业融资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降低企业死亡率的总体目标以及以下基本目标:

(一)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能力持续提升,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和覆盖面明显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幅增加,2020年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目标。
(二)融资供需双方更加充分、有效对接,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群体的有效融资需求满足率大幅提升。

(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各项稳企业保就业政策高效落实,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金融环境显著改善。
(四)地方政府金融配套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信息共享、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账款清欠等机制进一步健全。

19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贵银发〔2020〕83号

一、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一)延期还本包括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3个工作日内的还旧借新(指企业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新贷款,包括年审制贷款到期偿还后再借部分)等其中,3个工作日从企业还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对于还旧借新方式的延期金额确定,若原贷款本金与新贷款本金不一致,取两者较小值;若原贷款与新贷款担保方式不一致,可纳入延期还本付息统计范围。自助循环类贷款不纳入到期本息和延期本息统计范围

(二)对于贷款延期后到期日或付息日超过2021年3月31日的,也纳入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统计范围。其中,对于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延期后到期日超过2021年3月31日的,纳入普惠小微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激励范围

(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列为关注类的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应子以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四)对享受政策激励的普惠小微贷款行业领域没有特别要求,均可以纳入支持工具激励范围,对疫情发生前已逾期或非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贷款,不适用“应延尽延”要求。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下调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六)对于前期符合上述条件但未申报政策激励的普惠小微贷款,可以再次申请政策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七)明确只要没有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仅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自身信用获得的经营性贷款,均纳入政策支持和监测范围

(八)对于最后一次操作时仍未结清的自助循环类贷款,在最后一次申报时根据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折算政策激励金额。

20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银行系统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银办发〔2020〕85号

二、主要目标

(一)推动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和覆盖面明显增加。政金企沟通和信息共享更加顺畅,融资双方对接更加精准频繁高效,重点行业企业及群体的有效融资需求满足率大幅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和无还本续贷大幅增加,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的目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实现增速和户数“两增”。

(二)确保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精准实施。强化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宏观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内部激励约束政策、债券融资政策、资本市场服务政策和产业链金融政策等金融政策工具的运用,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金融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一是推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各项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稳企业保就业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地。二是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措施,实施差异化监管考核,适当放宽监管指标容忍度,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政策,将普惠金融指标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各项政策安排进一步向小微企业倾斜,有效降低担保融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信贷投放效率。对落实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予以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场工具等政策倾斜。三是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得到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促进有关金融配套政策持续完善。推动地方政府履行好金融配套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账款清欠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更好地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企业营商环境得到切实改善。


21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贵州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操作指引》的通知

贵银办发〔2020〕86号

三、如何做好第三类企业对接

(一)金融政策工具。

  1. 货币政策工具。……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要重点投向涉农、外贸和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要落实好总行新创设的政策工具,支持中小银行更多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要加强额度管理,精准快速发放资金,防止资金“跑冒滴漏”。
  2. 信贷监管政策工具。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落实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支持。根据中央政策文件,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3. 金融机构内部激励约束政策。督促地方法人银行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的权重。支持其在内部资源配置、绩效考评、风险评估、尽职免责、金融科技等政策安排上对小微企业倾斜。鼓励银行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降低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群体的担保融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加快信贷投放。
  4. 债券融资政策。一是推动运用信用增进工具等支持低评级和民营企业扩展融资渠道,促进融资接续。二是推动运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促进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扩大资金来源,提升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配合做好地方法人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初审工作,协助总行完成金融机构2020年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的目标。三是积极支持中小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四是支持大型企业提升债券等直接融资比重,为小微企业腾挪更多信贷资源,推进实现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的目标。要介绍政策和市场情况,申请程序,协助介绍中介机构,做好对接。五是强化风险监测,及时掌握当地发债企业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违约风险化解处置工作。
  5. 产业链金融政策。一是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核心企业接入服务平台,推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目标实现。二是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6. 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引导银行通过外汇贷款、信用证、跨境融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涉外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金融政策配套工具。

1)支持建立健全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用好中央财政特殊转移支付的1万亿元新增财政赤字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引导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推动改革政府性融资担保运营考核机制,免除反担保要求,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贴息和奖励、应急转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

22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29号

二、主要制度安排

(一)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

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转板上市保荐。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二、税费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9〕

7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支持公平参与竞争。(三)鼓励外资以并购等方式投资。

二、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四)支持研发创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对外商在黔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及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由省相关部门在现有专项中按规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补助。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五)鼓励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非禁止类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采用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适当扩大抵免层级,对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分别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六)引导产业转移。中东部地区转移至我省的鼓励类和特色优势产业外资项目,对其实际发生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给予支持。(七)优惠水电价格。达到一定规模的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用水年取水量1200立方米以下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水资源费,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特种行业用水标准收取。外商投资企业用电享受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八)降低用工成本。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稳岗补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探索为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我省户籍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九)减少物流费用。全面取消铁路货运抑尘费等8项收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集装箱班列、班车和相关集货支持政策。试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外商投资企业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最高8.9折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

三、打造利用外资平台。

四、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五、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2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黔府发〔2019〕11号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方式。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不得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计发办法。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部署,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各地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统一计算口径。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起,由省级统计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2018年及以前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员本人2019年及以后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缴费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3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62号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0〕10号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公告

2019

55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8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84号

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9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2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公告

2020

23号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32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40号


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1.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13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

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8〕14号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本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时: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包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x(1-25%)x(1-25%)。

18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21号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19

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22号


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 %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财非税〔2020〕

6

一、调整就业年审时间。

二、对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三、残保金征缴管理。(一)优化征缴方式。(二)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制定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1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黔财税〔2019〕

4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22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15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3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16号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三、人才就业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委厅字〔2020〕35号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夯实流动基础 (一)稳定扩大就业促进有序流动。(二)推动产业兴岗创造流动机会。(三)深化区域协作促进循环流动。(四)统筹推进城乡发展促进均衡流动。(五)优化创业环境增强流动动力。

三、拓宽有序流动渠道,提升流动质量(六)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七)优化人事制度促进单位之间流动。(八)强化就业公共服务促进公平流动。

四、引导基层干事创业,扩大流动空间(九)实施国家基层项目计划带动流动。(十)放宽基层招录(招聘)条件。(十一)引导人才到基层创业就业。(十二)实施向基层倾斜的人事政策。(十三)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空间。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十四)促进困难群体向上流动。 (十五)推进教育优先保障起点公平。(十六)提供均等就业机会。(十七)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六、强化责任担当,提供坚强保障(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十九)强化政策保障。(二十)强化权益保障。(二十一)强化信息保障。

2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发〔2020〕

9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4.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7.提高补贴标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20.减轻企业负担。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各参保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免、减、缓社会保险费扶持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缓缴1年。按规定落实企业会费返还政策。

3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8〕

6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三)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

鼓励和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工作站。对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立流动站、工作站并开展相关工作,省级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建站补助5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六、做好保障工作 (十四)完善博士后科研经费和生活资助经费投入机制。按照《贵州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年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资助经费5万元,所需经费从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专项经费中列支。

4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9〕18号

二、加强重点群体培训(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二)大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三)大力开展贫困劳动力扶贫技能培训。 

三、强化培训能力建设(四)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五)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六)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培训评价工作。(七)强化培训基础建设。(八)创新拓展培训内容。 

四、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九)统一补贴标准。(十)细化补贴措施。(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五、强化组织实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十四)严格资金监管。(十五)强化服务宣传。

5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一、继续降低社保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稳定缴费方式等政策。

七、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八、给予跟踪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十二、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工代赈等实现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按规定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十三、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6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人领发〔2018〕

4

第三十五条 “百千人才”入选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考核期满后一次性对第二年、第三年的履行合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业绩成果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一年度的奖金分两次兑现,即:入选时兑现奖金总额的20%,当年年度考核达到预期且标的再兑现剩余的80%。

第二年、第三年按下列情况予以兑现:

创新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创业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经考核、若“百人领军人才”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至300万元、“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年度纳税达到50万元至150万元的,且其他考核指标都达到“优秀”要求的,一次性给予70%的奖励。

入选人员经考核为“达标”、“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奖励。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8〕271号

第三条 按照分类资助原则对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其中重大项目资助3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2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10万元。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条 择优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在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科研工作或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具有中国国籍;

2、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

3、来黔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

4、用人单位全职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

(二)创业类(创办企业)

1、具有中国国籍;

2、在国(境)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3、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4、企业注册已满1年但未超过3年。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

5、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申请择优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参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改造/创新项目,或者申请人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5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二)优秀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除省科学技术基金一般项目外)、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3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三)启动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市(厅)级以上并具有较好应用开展前景的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1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须按申报要求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

54

一、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和范围

(一)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当年可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三)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规定的: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名单。

(四)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345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24号)规定的在深度贫困地区(14个深度贫困县和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罗甸县、锦屏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登记注册的参保企业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事业单位其稳岗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实施;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非深度贫困地区事业单位其稳岗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包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足额缴纳后的预缴部分。符合多个稳岗补贴返还标准的只能享受一项且在一个年度内只可申领一次稳岗补贴返还。

二、加大支持小微企业稳岗补贴返还力度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返还。

9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230号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范围

1.全省66个贫困县(市、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2.其他非贫困县(市、区)所辖贫困乡镇、贫困村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3.省12个特色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4.500亩以上坝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5.其他适合的产业和项目。

(三)人员范围及标准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社会优秀人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退役军人、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三支一扶”人员、一村一大、西部志愿者等)、农村实用人才、退休人员、省外科技人员等。

领创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符合产业项目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专业团队支撑,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1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231号

一、按附件《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即可视同具备相应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暨职业培训“冬季充电”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0〕219号

一、强化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二)实施以工代训推进“六稳”“六保”。各类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行业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

黔人社发〔2019〕

8

五、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各类企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行业人才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重要行业、拳头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州)、省直管县(市)负责。要会同级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培训支出低于4000的,据实申请补贴。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

1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函〔2020〕

46

一、延长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时限

办理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申领业务时,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在原规定时限基础上增加60天,办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延长60天。

二、做好稳岗返还工作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1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迎新春稳岗留工送培训”专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支持我省采取有效措施稳岗留工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保障城市运转、重点产业链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企业对留岗人员开展以工代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申办流程等按黔人社发〔2020〕6号相关要求执行,政策执行至3月31日止。

四、要素保障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


黔府发〔2018〕

9

三、重点任务

(一)保证煤矿正常生产秩序。(二)科学安排煤矿退出时序。(三)优化加快煤矿证照办理。(四)妥善处置矿界重叠问题。(五)落实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六)健全完善电煤储备机制。(七)继续优化电力交易机制。(八)精准强化煤电运行调度。(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十)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力度。(十一)加大对发电企业考核力度。(十二)加大对煤炭企业考核力度。

四、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电煤保供奖补机制。(十四)建立投贷联动机制。 (十五)建立货款快速结算机制。(十六)建立“矿权”二次抵押机制。(十七)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十八)强化责任落实。

2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气“县县通”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9〕10号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 

二、重点任务(四)优化规划布局。(五)加快手续办理。(六)加快推进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建设。(七)加快推进城镇天然气配气管道建设。(八)加快应急调峰储备设施建设。(九)加强多气源保障。(十)强化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十一)加快天然气市场体系建设。(十二)加强天然气运行政府调控。(十三)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三、政策措施 (十四)建立健全项目准入与退出机制。(十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十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四、组织实施(十七)建立天然气“县县通”联席会议制度。(十八)建立目标考核和督促检查机制。

3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0〕70号

  1. 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重点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直接配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农业十二大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六稳”“六保项目应保尽保。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储备,争取将项目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清单;涉及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的,要做好提前谋划和统筹考虑,为用地报批创造良好条件。

4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现代物流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四个一”工程进一步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经贸〔2018〕263号

六、深化物流领域改革开放

(十二)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加快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与全国联网,落实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政策。参照国际规则,优化部分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促进安全便利运输。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统筹优化交通安全和通行管控措施。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

(十三)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取消“公路路政赔(补)偿费”二级收费项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中对超限运输车辆按载重和行驶里程等计量的收费项目。

(十四)深化货运通关改革。全面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政策,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加快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

(十五)完善物流领域税收政策。加快落实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5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降低我省5G基站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0〕593号

二、5G基站用电有关价格政策

  1. 全省5G基站按照报装容量执行相对应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 根据5G基站负载情况,对5G基站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每日13:00(含)-18:00为平段,18:00(含)-23:00确定为峰段,23:00(含)一次日13:00为谷段,平段电价按对应电压等级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单独计缴,下同)执行,峰段、谷段电价暂按对应电压等级目录电价上、下浮动40%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
  3. 5G基站所属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调整用电结构、增加谷段用电,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5G基站所属企业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应主动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同时半年内不得变更。电网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尽快安装符合条件的计量装置,安装送电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贵州电网公司、铁塔贵州公司、省有关通信运营企业)

支持5G基站用电电量打捆通过售电公司统一代理交易等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力争降低用电成本每千瓦时2分以上5G基站与发电企业签订的降价幅度,通过价差传导方式实现。(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铁塔贵州公司、省有关通信运营企业)         

6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保障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能源油气〔2019〕10号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1.加快新建储气设施。2.鼓励各燃气企业、天然气大用户通过改扩建完善储气设施。3.鼓励发展多式联运LNG罐箱,增强调峰应急储备。

(二)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

(三)加快机制建立健全

1.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2.建立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3.建立天然气综合协调和供应保障应急机制。4.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5.完善安全运行机制。

7

省能源局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我省用电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能源电力〔2019〕112号

四、重点任务

(二)压缩用电报装时间。通过压缩用电报装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及装表接电等环节办理时间,明确用电报装各环节压缩时间目标表(见附表)。低压非居民、10/20千伏高压单电源小微企业用户,在受电工程具备接火条件的基础上,从用电申请到装表接电各环节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15个、35个工作日,在现行《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基础上分别压缩48%和41%。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停电接火安排原则上纳入月度停电计划管理,根据电力用户用电需求,允许办理停电计划变更,保障电力用户按时接入。

(九)打造用电营商环境“祥板工程”。 结合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助力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将小微企业“获得电力”作为攻坚重点。试点放宽低压供电容量限制,实行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100千伏安提升至200千伏安,实现用电报装“零收费”,大幅降低小微企业接电投资,压缩接电时间。

8

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


黔能源电力〔2021〕13号

四、重点任务

(二)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对符合条件的低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等方式。推动实现20千伏及以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办理总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试点推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改革,提高办理效率。

(四)压减用电报装环节和申请资料。低压用户用电申请资料精简为2个,用电办理环节压减为2个;10千伏高压用户的用电申请资料精简为3个,用电办理环节压减为3个,争取实现用电报装“一次都不跑”。

五、环境保护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磷化工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18〕101号


三、积极支持传统磷化工绿色化改造升级

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和传统磷化工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绿色化改造升级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畅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专人跟踪、协调解决”的要求,提前介入指导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将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纳入审批流程,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统一支付,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对环评中介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提高环评文件质量,进一步加快环评文件编制进度和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尽早落地建设并发挥实效。

2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环通〔2018〕303号

第四条 绿色通道类(绿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

(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

第五条 从严审查类(黄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3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18〕315号

一、工作措施

(二)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间。开辟重大外资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审批进度,对报件齐全的项目实行受理后立即进入技术评估环节,对通过技术评估的重大外资项目,立即进行审批前公示,并进入环评文件审批程序,通过审查及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的项目,在审批前公示结束时,立即出批复。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压缩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间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即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的通知

黔环通〔2019〕113号

二、拉条挂账,推动落实。建立项目开展环评和审批情况清单,定期对项目审批情况进行调度,加快项目环评,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三、简化程序,抓紧办理。严格落实环评并联审批和时限承诺制,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最大限度地发挥环评审批对稳定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5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黔环通〔2019〕127号

本指南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政策以及技术规范,对十大产业污染基本情况、行业准入条件、生态破坏的程度、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审批应注意的问题、环境监管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6

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

“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环通〔2019〕187号

二、审批要求

(一)编制内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增加排污许可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章节,形成改革后的“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审批权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18〕145号)规定执行;除火电项目外,排污许可证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发。

(三)审批程序。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窗口,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后,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办理时限、公示要求、听证会等程序,按照原环评审查程序执行。

(四)发证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查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领排污许可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即到即审批,并按时发放排污许可证。

7

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助推基础能源产业项目发展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基础能源产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黔环办〔2019〕34号

附件1《助推基础能源产业项目发展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实施方案》:二、任务要求(三)下放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对通过规划环评技术审查的页岩气、煤层气、煤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以简化,为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和落地建设创造便利条件。

三、保障措施(一)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环评审批工作全部进入政府政务中心,实行“三个一”(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审批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技术评估和征求各部门意见等纳入审批流程,实行承诺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和采取即受理即评估、即评估即审查等方式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告表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附件2《贵州省基础能源产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政策以及技术规范,对基础能源产业污染基本情况、行业准入条件、生态破坏的程度、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审批应注意的问题、环境监管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8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放管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环通〔2020〕23号

一、推行清单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准入正面清单,结合贵州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将制定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包括“不纳入环评管理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绿色通道清单”、“禁止准入清单”。各地按照“清单”对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分类管理,加快环评审批,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

二、事前介入服务。加强横向沟通,提前介入,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形成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合力。做好生态环境空间咨询服务:在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谋划阶段,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提出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合理化建议,把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做好项目环评指导服务:在立项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环评类别、审批部门及审批流程等咨询服务;在环评编制阶段,提供第三方环评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估一览表以及技术支撑专家名单,为建设单位提高环评编制质量和效率做好技术服务。

9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的通知

黔环通〔2020〕27号


一、列入《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20〕12号)执行。

10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环评和排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黔环办〔2020〕26号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对经省人民政府以及各地人民政府认定急需的有关项目,各地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施相应的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于临时建设的有关项目(包括临时建设使用、临时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生产的有关项目,采取“告知承诺制”(,既在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后即可建设、生产),或可先开工建设,投运后,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靠前指挥,加强帮扶。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助稳物价、确保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根据辖区消费需求情况,设置的家禽临时集中屠宰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其选址、废水、废气、固废处理的指导,确保废水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限值要求、废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其修改单要求执行。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关停。

11

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黔环通〔2021〕2号


一、《目录》内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涉密项目,由项目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线下备案管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一并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二、对涉及跨市(州)的公路、铁路、水库、水电站、输油、输气管网、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项目涉及市(州)的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审批,原则上由项目主要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主审。

三、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的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环评类别和审批权限,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黔环通〔2020〕38号执行。

六、政务服务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1828号

一、明确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018年底前,贵阳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全省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6月底前,全省各地要统一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天以内。鼓励各地在立足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力度。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制度规范,持续提升全省企业开办便利度。

二、积极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依托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实施流程再造,将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分设的部门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和本地政务系统的互认互用,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互联网+”环境下市场主体的唯一网络身份认证和管理标识,实现企业“一照走天下”。

三、着力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在贵阳市、贵安新区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切实提升企业名称登记效率。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优化“双告知”流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1天内通过“双告知”平台将收到的市场主体申请信息预先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申请信息后1天内完成甄别反馈工作。

四、大力提高公章制作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省各地应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相关信息平台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五、进一步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力优化发票申领程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及时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按照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要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化和合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材料,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

六、不断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优化和压缩参保单位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社保业务环节及办理时间。

2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30号

二、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专项改革

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按照“一网、一窗、一次办成”要求,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深入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着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和降成本,推动业务办理全流程革命性再造,让企业办事更高效便捷,打造“服务和效率高于周边、成本和负担低于周边”的营商环境新高地。

四、构建常态化服务市场主体机制

打造“贵人服务”营商环境品牌,树立“以人为贵”理念,探索建立网格化服务市场主体模式,设立网格服务专员,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等方面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切实做到“有难必帮、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进一步畅通省长直通车、省长信箱、全省963555投资投诉热线等市场主体维权渠道,确保企业诉求限时回应、及时解决。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强化企业用地、用房、用工、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税费、融资等资源要素向园区倾斜,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加强政府产业基金对金融机构的引导,积极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搭建“政企金”对接平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推动惠企政策兑现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附件: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主要举措及责任分工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149号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税总发〔2019〕126号


具体措施:

(一)减事项。规范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开办企业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除上述事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二)减表单。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三)减资料。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的,无需重复采集。企业办税人员已实名的,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实行“容缺式”办理。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详见附件2)。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四)减流程。简并线下办理流程。金税三期系统新增“企业开办(优化版)”功能,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涉及的系统功能、流程进行整合,实现税务人员在一个模块操作完成各相关事项的操作。

优化网上办理体验。各地通过改造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在电子税务局中设置操作指引提示,为新办企业提供相应的提示引导服务。

(五)减操作。探索智能化办税。探索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辅助实现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实现发票用量的自动核准,减少纳税人、税务干部的人工操作步骤。后续事项同步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在办税服务厅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如企业在开办时申请一并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同时予以办理。


6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43号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三、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四、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五、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六、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七、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八、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九、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十、大力推广智能咨询。

7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336号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五、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六、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七、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八、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

8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2018

13号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已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交办税人员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自助办税终端对申请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或实名信息验证。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税费。

3.在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9

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涉税事项通办的公告

2018

14号

一、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通办是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自治州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通办业务事项包括全省通办、全国通办两类。全省通办是指贵州省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贵州省境内自主选择任何一个公告授权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纳税人,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贵州省税务局公告范围内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二、本公告所指的全省通办业务包括: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务认定、优惠备案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共6大类25项办税事项(详见附件1);全国通办业务包括:涉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办理、优惠备案办理、证明办理等4大类14项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三、承办跨区域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3)设置“通办业务”窗口,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在资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任何一个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的,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四、贵州省税务系统全国通办、全省通办涉税事项目录及授权办理跨区域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和业务需要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等渠道上动态更新发布。

五、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跨区域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贵州省受理跨区域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0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更新《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告

2019

12号


一、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类、并联办理类等8类179项办税事项。

二、贵州省税务局对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制作了“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纳税人可自行登陆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办税指南”专栏查看和下载。

三、贵州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11

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黔自然资规〔2020〕4号

一、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事项指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等。主矿种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中明确的主要矿种。同类矿种指《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

二、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                                                                                
(六)取消部分事项

1.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2.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开采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3.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探矿权人按《DB52T1433-2019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
4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等。

(七)优简相关事项

1.“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

12

省水利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下放部分省级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黔水资〔202047号

我厅决定将部分省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委托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本次下放的审批权限包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注/吊销;

四、本次下放的监督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取用水行为监管、计划用水管理、生态流量监管、水资源费征收以及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等。

五、委托下放权限范围及有关要求本次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主要包括煤矿、水电站、供水工程、水库工程等4类建设项目的部分规模项目,涉及跨市(州)取水的,不在本次委托下放权限项目之列。

13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省气
象局

省工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

黔工商注〔2018

14

统筹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运用各地各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加载统一代码证照查验,简化办事流程和材料,切实提高换证照效率,多途径、多渠道逐级落实证照换发和运用,确保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14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
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黔市监办发〔2020〕58号

二、 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已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等涉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基础上,做到“应纳尽纳”,将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归集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贵州政务服务网开设“一网通办”平台登录入口,建设企业开办服务专区,申请人登录一个网站即可实现企业开办全部环节所需事项的在线填报。“一网通办”平台提供银行预约开户服务等功能,供企业自行选择使用。

(二)深入推进企业开办联合审批。

全面梳理涉及企业开办环节的相同或相近材料,最大限度精简和整合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自主选择需要申请办理的业务环节,并统一提交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营业执照信息及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同步推送给相关业务环节办理部门;相关业务环节办理部门同步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实现企业开办申请“一次提交、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材料,也不再要求相关申请人重复进行实名身份验证,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环节,提升企业及群众办事感受度和满意度。

(三)简化企业登记程序。

“一网通办”平台上线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系统,实行企业登记实名身份验证,在企业设立登记环节,验证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有效利用实名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任何纸质材料即可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并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

(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企业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登录、可核验、免提交”。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推动企业领用电子营业执照。

(五)优化公章刻制环节。

将新办企业公章刻制业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公章刻制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一次免费刻章服务,企业在办理完成设立登记后,可直接前往承担免费刻章服务企业领取公章 。

(六)优化涉税事项办理。

在“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的,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采集涉税事项申请信息及相关人员实名认证信息,税务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完成相关人员实名认证,企业办理完成设立登记后,可凭营业执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和税控设备。优化税控设备发放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实现税务Ukey和发票线下“一窗”领取。有序推广电子发票应用,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七)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

将原用工登记和社保登记2个环节合并为就业参保登记1个环节,企业网上一步办结。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的,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采集相关申请信息及人员实名认证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八)推进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网上办理。

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的,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采集相关申请信息及人员实名认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九)推进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专区。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开办专窗(或专区),配备综合窗口人员,负责前台收件受理及结果送达工作,各业务部门派驻政务大厅后台负责相关事项审批决定,通过前后台全程无缝对接,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一窗受理,一窗发放”,企业开办线下“一窗进、一窗出”。企业采取“先买后抵”方式领用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的,需要到税控设备技术服务单位设置在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窗口购买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5

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国家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承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市监办函〔2020〕602号

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由市场监管总局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16

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
系统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一次办成”
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黔市监办函〔2020〕628号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各级进驻政务中心窗口在开展“全省通办、一次办成”业务工作中,视为已相互授予全省通办第一批共75个事项的收件受理权、一次性告知权、原件核验权、审批结果送达权,不得无故拒不认可通办窗口收件、受理的材料,不得在材料清单基础上擅自增加材料、增设条件,不得超出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服务决定。在异地收件受理办理过程中,要采用视频远程协助等辅助措施,与原办理层级、单位紧密沟通,办理意见要达成一致,确保异地办理工作质量,严肃政务服务工作。


七、综合政策

序号

发文

单位

文件

名称

文号

政策内容摘编

1

省委

省政府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20〕

16号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  

二、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五)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七)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八)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九)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十)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十一)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十二)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十三)引导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十四)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十五)推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落地落实。

四、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十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十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五、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十八)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二十)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计划。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保障(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二十三)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二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二十五)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二十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二十七)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二十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二十九)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三十)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

2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党办发〔2020〕27号

四、打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链条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获批在我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快速审查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综合服务。加强诉讼服务集成建设,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充分依托贵州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互联网诉讼服务。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商标注册窗口、专利代办处、版权登记中心等平台便利化服务。完善举报投诉维权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充分发挥贵州版权登记“区块链版权存证+数字版权登记”双证平台作用,高效解决数字版权确权难问题。

六、加强综合保障工作

(一)强化组织保障。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立足地方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机制建设,统筹推进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融合。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经费需要。

(二)强化人才支撑。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知识产权保护骨干人才。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聘任渠道,鼓励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鼓励参加专利代理师执业考试。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培训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建设和继续教育。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三)强化考核奖惩。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约谈。鼓励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调整贵州省专利奖励政策,扩大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

3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万企融合”大行动打好“数字经济”攻坚战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18〕

2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推动工业向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融合升级。

(二)加快大数据与农业深度融合,推动农业向生产管理精准化、质量追溯全程化、市场销售网络化融合升级。

(三)加快大数据与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服务业向平台型、智慧型、共享型融合升级。

(四)加快发展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

(五)开展大数据融合高科技企业招商引资。

(六)完善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撑体系。完善评估体系支撑。

4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18〕

33号

四、重点任务

(一)基础能源产业。1.加快先进产能培育释放。2.加快煤矿智能化机械化改造提升。3.加快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4.坚决淘汰落后产能。5.加快页岩气开发利用。6.推广浅层地热能的应用。

(二)清洁高效电力产业。1.高效发展火电。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发电。3.大力推进智能电网建设。4.切实提升电力供给效益。

(三)优质烟酒产业。1.以龙头为引领着力打造企业梯队。2.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产品层次。3.以品牌为核心创新营销方式。

(四)新型建材产业。1.加快升级改造步伐。2.大力发展新型产品。3.推动石材产业发展。4.鼓励发展建材新兴产业。5.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6.逐步延伸服务领域。7.加强产业自主创新。

(五)现代化工产业。1.持续优化产品结构。2.加快企业绿色改造步伐。 3.创新发展模式。4.积极发展关联潜力型服务产业。

(六)先进装备制造产业。1.加快发展航空产业。2.加快发展航天产业。3.加快发展汽车产业。4.积极发展高性能工程机械和能矿装备。5.培育发展智能装备。6.推动基础能力提升。

(七)基础材料产业。1.提升铁铝整体规模实力。2.调整优化产品结构。3.打造科学合理产业链条。4.攻克固废综合利用难关。5.培育发展新能源电池。6.推动黄金产业多元化发展。7.推进有色金属材料资源绿色高效开发利用。

(八)生态特色食品产业。1.注重食品原料品质的规范性建设。2.促进特色食品精深加工。3.强化龙头引领促进产业融合发展。4.推动茶叶、天然饮用水产业加快发展。

(九)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1.加快发展智能终端制造及配套。2.提升发展新型显示产业。3.着力发展电子元器件及电子材料。4.培育发展集成电路产业。5.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推动大数据与工业深度融合。7.推动数字设施升级。

(十)健康医药产业。1.高质量加快中药材基地建设。2.加快发展医药制造业。3.拓展医药衍生产业新业态。4.紧密衔接“三医”改革推进药品“四进”。

5

省政府

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0〕

5

二、重点任务

(四)实施区块链与实体经济融合应用工程。

(五)实施区块链与政府治理融合应用工程。

(六)实施区块链与民生服务融合应用工程。

(七)实施区块链与新型智慧城市融合应用工程。

(八)开展区块链产业强基行动。

(九)开展区块链生态培育行动。 

(十)开展区块链安全防控保障行动。

6

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20〕

7

二、重点任务

(一)大旅游创新发展工程。

(二)大数据融合创新发展工程。

(三)大健康创新发展工程。

(四)现代金融创新发展工程。

(五)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工程。

(六)现代商贸创新发展工程。

(七)科技研发创新发展工程。

(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工程。

(九)养老服务创新发展工程。

(十)会展服务创新发展工程。

三、政策措施

(四)加大财税支持。落实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及配套措施,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视财力增长情况加大投入力度,逐年安排专项资金。统筹推进各类政府性基金对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融资支持。

(五)培育骨干企业。开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产业大招商。每年遴选出30户左右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每户50—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补助。

7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黔府办发〔2019〕33号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主要目标。 

二、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 (三)加大勘探力度。(四)加快资源开发。(五)加强综合利用。 

三、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六)加强煤矿瓦斯抽采。(七)强化煤矿瓦斯综合利用。 

四、构建综合开发格局(八)统筹煤层气与煤炭开发时序。(九)强化煤层气与煤炭开采协作。(十)支持多气共采。 

五、加强煤层气科技攻关与技术应用(十一)加强科技攻关。(十二)加强技术应用。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保障措施(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十七)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十八)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十九)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8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页岩气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黔府办发〔2019〕34号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主要目标。 

二、加快页岩气勘探开发(三)加大勘探力度。(四)加快推进“探转采”。 (五)加快产能释放。 

三、加快页岩气综合利用(六)完善输出通道。(七)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八)加快消费市场培育。

四、加强科技人才支撑 (九)加强页岩气地质评价研究。(十)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攻关。(十一)探索绿色开发模式。(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十六)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十八)强化监管约束。

9

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49号


《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支持标准和范围:认定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资项目落户我省的,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的范围包括:梯度转移至我省的鼓励类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外资项目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鼓励类项目出口产品技改贷款利息、国际市场检验检测认证费、环评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费、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租赁费和建设费(含环保设备),拟出口商品运抵口岸的物流费用等。

《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对通过省政府评定的国际合作园区,当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国际合作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包装、委托招商、境外推广、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配套等,不得截取挪用。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向国际合作园区倾斜支持,视情况给予后续支持。国际合作园区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率效益,资金使用情况要按季度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送市(州)和贵安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具体奖励办法为:(一)2019年1月1日起在我省新设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二)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其2018年度营业收入作为基数(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基数为0)给予分档支持,具体奖励标准另行通知。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可给予配套奖励。


1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贵州省电镀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2021年)》的通知

黔工信

装备

〔2020〕26号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一批电镀聚集区。(二)加快优先培育区规划调整。(三)加大优先培育区建设力度。(四)开展积极谋划推动区布局研究。(五)着力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六)加强电镀行业监管。(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工信原材料〔2020〕68号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设置采矿权1.整合资源,合理设置矿权。

(二)优化布局机制砂石生产基地2.统筹规划,保障省内供需平衡。3.加强衔接,有序保障省外市场需求。4.培育龙头企业,提升产业集中度。

(三)大力加强创新能力建设5.加快技术改造,提升生产加工水平。6.推进智能化改造,提升运营综合实力。7.创新配套模式,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四)强化砂石质量管控8.加强过程监控,促进机制砂石高效利用。9.加强标准引领,规范机制砂石质量管理。

(五)强力推动绿色发展10.加强引导,推进绿色矿山建设。11.强化指导,推动绿色工厂建设。12.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13.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六)守牢安全和环保底线14.压实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制度。15.依法整治,规范矿山资源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行净矿出让。(二)加强运输保障。(三)强化金融扶持。(四)加强用地保障。

12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19〕306号

一、税收管理方面

(一)对重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涉及到省诚信示范企业范围的,根据企业需求,优先为其提供纳税辅导或纳税提醒服务。对税收政策的热点、难点和纳税人办税的薄弱环节,通过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门户网站等渠道提供税收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和办税提醒等服务。

(二)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为省诚信示范企业办理涉税事宜。

(三)税务部门根据省诚信示范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发票用量和限额。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在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及开票限额时,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满足纳税人的发票用量和开票需求,并即时办理。

三、金融服务方面

(十五)最大限度满足省诚信示范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额度,根据企业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中反映的综合信用情况,增加信用良好企业授信额度,省诚信示范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省诚信示范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十八)优先将省诚信示范企业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长期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客户,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并积极推广符合企业生产周期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改进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省诚信示范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发放信用贷款。

(十九)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针对不同地区省诚信示范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状况,适当将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限额、再贴现限额向省诚信示范企业集中的地区倾斜,支持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四、政府专项资金及贴息安排方面

(二十六)对省诚信示范企业投资项目,申报资金时,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七)对中小型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四十六)在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时,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在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时可以优先考虑;可优先纳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范围。等等

13

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省国土资源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农发〔201867号

六、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保障措施

(二)优化政策配套。各地可结合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优先支持贫困县、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对与合作社和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接机制,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原料基地的龙头企业,通过安排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等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对与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龙头企业要协助做好贷款,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帮助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开发推广茶叶、火龙果、猕猴桃等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试点向这类企业倾斜。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四)落实用地保障。落实促进现代山地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

14

省大数据局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新领域百企引领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数〔2019〕33号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产业

(二)大力发展5G产业

(三)大力发展物联网产业

(四)大力发展云计算产业

(五)大力发展信息安全产业

(六)大力发展区块链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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