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15653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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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黔财建〔2020〕218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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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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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建〔2020〕218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大力推动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3日


  附件

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

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谁产渣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奖补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治理锰渣任务完成情况及锰产业绿色发展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锰产业绿色发展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期。

  第二章 奖补资金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锰产业和锰渣治理项目。支持实施源头减量化,主要支持支持锰矿选矿富集项目,鼓励采用先进选矿富集技术,提升矿石品位,降低电解锰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矿物消耗,减少锰渣产出量,支持电解锰企业清洁化生产项目、锰渣无害化处置项目、锰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等。支持“二井四库”等存量锰渣治理。其中:源头减量化项目原则上按装置每万吨年精矿产出能力奖励20万元;年无害化处置锰渣能力10万吨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每处置1吨奖励10元。锰渣资源化利用项目原则上按年利用锰渣能力每万吨奖励20万元。

  (二)支持锰产业升级改造技术推广等。主要支持电解锰企业清洁生产、无害化处置和锰渣利用生产线升级改造技术推广等,推进电解锰企业转型升级。

  (三)支持电解锰企业稳定生产。围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任务,支持电解锰企业稳定生产,按照年度用电量测算标准给予电解锰企业奖励。

  (四)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费用。

  (五)清洁生产、转型升级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通过其他现有政策已享受补贴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奖补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根据本办法要求下达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存量锰渣治理切块资金除外),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审核工作,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择优和公示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及时调整项目资金。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已拨付的奖补资金返还省财政厅并缴入国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奖补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账管理、闭环管理,并主动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报表,真实反映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社会效益;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虚报、截留、挪用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使用)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跟踪监管奖补资金使用及绩效运行情况,对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自评价。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绩效自评价报告决定是否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后年度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资金的单位要向所在市(州)和县(市、区、特区)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绩效目标。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强化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绩效目标考核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没有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本地区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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