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
公示规定》等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黔工信法规〔2019〕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要按照当地安排部署,参照本通知,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工作。
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5.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6日
附件1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窗口、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政务新媒体等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含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下同)负责本处室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在我厅网站、政务新媒体的发布。行政执法承办处室负责公示信息在自行管理平台的发布。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强化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执法事项有关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类型、依据、承办机构、职责、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执法区域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有关信息,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包括办理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
(五)服务指南信息,包括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办理时间、申请条件、窗口办事人员、监督投诉渠道、救济权利等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政策法规处负责前款相关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的统一编制。
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前款服务指南的统一编制。
公示信息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类型和环节,主动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上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加强事后公布。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随机抽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未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不得发布。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一)项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处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书面反馈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和工信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我厅法治机关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三条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我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含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下同)负责本处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 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要注意记录执法时间、地点、亮证情况、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等关键环节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要及时对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并纳入行政执法案卷管理。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根据本处室执法实际情况,按购买办公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并按办公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工信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相应案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应当移交厅办公室的要及时进行档案移交。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十四条 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实时提供调阅。
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须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纳入我厅法治机关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七条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
第四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作出以下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将重大执法案件送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评估、鉴定情况等;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超出本厅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提交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第十条 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方式。审核中,可以向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必要时统筹调用系统内公职律师参与研究。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书面提出相应法制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依据适用错误,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同意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它审核意见。
对提出纠正、重新调查、补充调查等审核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在纠正、重新调查、补充调查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送审材料交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一份政策法规处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处协商沟通。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时,应当如实列明法制审核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按程序制作执法决定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同时,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七条 厅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十九条 因行政执法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或人员,并报厅政策法规处备案,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黔经信法规〔2016〕13号)附件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4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环节 |
记录重点 |
记录人员 |
执法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现场核查 |
执法人员到达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物的过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被核查对象告知来意,并使用“我们是 ××(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 ,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证号为××××,×××的行政执法证号为××××,请你确认。 现依法对你(单位)申请的×× 行政许可进行现场核查,请予以配合”等规范用语的过程;实施现场核查过程,注意记录能反映许可申请人申请条件的相关信息。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不适用音像记录的情景:(一)在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
2 |
行政许可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记录人 |
厅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3 |
行政许可 |
文书送达 |
文书送达全过程。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4 |
执法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人员到达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物的过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来意,并使用“我们是 ××(部门) 的行政执法人员 ×××、××× , 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 ×××的行政执法证号为××××,×××的行政执法证号为××××,请你确认。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等规范用语的过程;听取相关工作情况介绍的过程;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 |
执法人员 |
厅有执法检查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5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执法人员到达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物的过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被调查对象告知来意,并使用“我们是 ××(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 ,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证号为××××,×××的行政执法证号为××××,请你确认。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请予以配合”等规范用语的过程;实施调查取证、询问的过程。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6 |
行政处罚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全过程,注意记录现场核对确认证据名称和数量等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情况、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情况等。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7 |
行政处罚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8 |
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 |
陈述、申辩全过程。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9 |
行政处罚 |
文书送达 |
文书送达全过程。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10 |
行政强制 |
暂扣、查封、阻断、关闭、拆除 |
依法暂扣、查封、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台(站)全过程;依法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相关设备全过程;查封、暂扣物品名称、数量等详细情况。 |
执法人员 |
厅有行政强制职能的处室;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附件5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 类别 |
法制审核范围 |
法制审核内容 |
1 |
重大行政 许可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3 |
重大行政 强制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4 |
重大行政 征收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征收数额是否合法、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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