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113491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6-27 11:14:00
文  号: 黔工信科技〔2019〕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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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以创新中心为核心的制造业新型创新载体,大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意见》(黔经信技质〔2016〕22号)进行了修订。  

二、新旧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相对于旧的建设试点意见(黔经信技质〔2016〕22号),新的建设意见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发生了变更。“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变更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是实施步骤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试点申报→试点遴选→试点期限→评估考核”修改为试点(包括申报、确认、建设)和认定两个步骤;三是新增“申报条件”内容,对创新中心发起单位的基本条件、创新中心的产业领域进行了约定。

修订的重点条款: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四条

四、产业领域

省级创新中心重点领域包括:1、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节能环保……

2、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

3、有色、冶金、化工、烟、酒、食品......。

四、领域和类型

(一)产业领域……

(二)类型

1、企业型创新中心……

2、院所型创新中心……

新增“第五条、申报条件”内容


1、发起单位要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


2、发起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3、发起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4、创新中心有明确的产业领域、清晰的定位和研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兴产业培育方向,凝炼出面向行业领域的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

第六条

五、试点实施步骤

(一)试点申报。……

(二)试点遴选。……

(三)试点期限。……

(四)评估考核。……

六、实施步骤

(一)试点

1、申报。……

2、确认。……

3、建设。……

(二)认定

三、申报要求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试点申报。发起单位编制《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申报书》,向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申报。

四、建设与管理

试点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在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期内,试点建设单位按照《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运行方案》开展建设,重点探索创新中心内部组织机制运行、创新定位与功能实现、运行机制建立、管理模式、经营机制、投融资方式和盈利模式等,每年5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年度发展报告》。

五、认定流程

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在试点建设期内,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估,自评达到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的可随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拟认定的创新中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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