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创新体系建设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实际需要,以及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等要求,参照国家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对《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黔经信技质〔2014〕52号)进行了修订。
二、新旧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相对于旧的管理办法(黔经信技质〔2014〕52号),新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发生了变更。“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变更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是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涉及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有关工作的函》(黔司函〔2018〕40号)要求,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会计报表等的证明事项,减少了申请认定所需的材料;三是结合我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实际需要,部分认定指标向中小企业、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倾斜。四是根据贵州实际,体现公平性,降低门槛。
重点修订条款: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五条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认定中的重大问题。 |
删除 |
第六条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认定工作,国家级认定的申报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资格审查,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 |
第八条 |
在贵州省境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
在贵州省境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 |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
省规模以上企业 | |
第十条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会计报表 |
删除 |
第十三条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不参加评价、不按时报送的按不合格处理。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公布。 |
办法附件1 |
《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中“三、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推荐意见(中央在黔企业及省直属企业可直接申报)。” |
修改为“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中央在黔企业及省直属企业按属地管理申报)”。 |
附件3 |
《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中“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0万” |
将“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基本要求由500万调整为分档处理,具体为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放宽为200万元,其他企业为500万元。 |
三、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贵州省建有科研、生产基地;
(三)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研发机构,并良好运行一年以上;
(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省规模以上企业。
四、认定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五、认定程序
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通过网上注册后进行申报,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工作。
六、运行管理
1、示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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