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主线,助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创新体系建设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实际需要,以及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等要求,规范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贵阳海关及省税务局组织对《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黔经信技质〔2017〕4号)进行了修订。
二、新旧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相对于旧的管理办法(黔经信技质〔2017〕4号),新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发生了变更。“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变更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二是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涉及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有关工作的函》(黔司函〔2018〕40号)要求,删除了证明事项,减少了申请认定所需的材料;三是结合我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实际需要,对认定指标进行了调整,更加科学合理。
修订的重点条款: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六条 |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 调整如下: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一般标准为“不低于10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放宽到”不低于50万元”;“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放宽到”不低于50万元”。 2、“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一般标准为“不少于15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放宽到”不少于10人”;“新业态”企业“放宽到”不少于12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放宽到”不少于12人”。 3、“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一般标准为”不低于50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放宽到”不低于200万元“;“新业态”企业“放宽到”不低于200万元“;“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放宽到”不低于200万元“。 |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 ||
企业拥有1件以上自主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大数据企业必须拥有5件以上软件著作权。 | ||
第七条 |
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通过“贵州省技术创新体系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后进行网上申报,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申报,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
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通过网上注册后进行申报,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删除 | |
第十条 |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5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五)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
《办法》附件2指标解释 |
《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中》“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件数。”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关联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件数。除以上外,或拥有5件及以上实用新型(必须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关联的)等同为一件发明专利、或软件企业通过CMMI-3及以上等级认证。 |
《办法》附件3行业系数 |
《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行业系数进行调整 |
1、“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系数由1.5提高到3.0;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系数由1.0提高到2.0; 2、“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系数由1.2提高到3.0,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系数由1.5提高到2.0 |
三、企业技术中心申请的基本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
标准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新业态”企业 |
“特色优势产业”企业 | |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不低于100万元 |
不低于50万元 |
不低于100万元 |
不低于50万元 |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
不少于15人 |
不少于10人 |
不少于12人 |
不少于12人 |
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不低于500万元 |
不低于200万元 |
不低于200万元 |
不低于200万元 |
专 利 |
至少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或拥有20件以上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工法。或大数据企业拥有5件及以上实用新型(必须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关联的专利)等同为一件发明专利、或软件企业通过CMMI-3及以上等级认定。 |
(五)企业内部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六)企业2年内(指省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报截止日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认定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认定流程
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通过网上注册后进行申报,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现场考察、总评,确定拟认定企业。
(二)时间要求
认定结果从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发布。
五、运行评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六、管理与政策
1、省企业技术中心每年5月在网上填报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运行快报。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共同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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