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36号建议的答复
黔工信议复字〔2022〕55号
班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更多财税政策扶持,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中小企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受经济下行和疫情的影响,国家及省级制定了一系列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不断完善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等建议的回复
(一)制定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统筹财政资源,强化资金保障,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切实做到财政资源向工业汇集,财政资金向工业倾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黔财工〔2021〕46号)。
(二)设立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21年省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1.4亿元,设立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增加到3.8亿元)。为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8号)。
(三)大力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倍增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的意见》(黔党发〔2021〕10号)精神,按照精心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要求,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制定《贵州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实施方案》(黔工信中小〔2021〕37号),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照每户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制定《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黔工信办〔2021〕8号),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原则,由省级财政统筹出资10亿元,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共计出资2亿元,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配套资金5亿元,通过政府资金分担贷款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向我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真正降低融资门槛,大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关于中央给予地方落实个人所得税、津贴补贴、科研经费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等建议的回复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一是延续实施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并落实新的制度性减税政策;对特殊困难行业实施精准帮扶。在授权范围内制定了《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范围。二是印发《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未经授权无权制定。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制定权全部集中在中央,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执行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大多数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和“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是指“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二是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全量留抵退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三是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是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至2022年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中央科研经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用于引导地方科技创新发展。2021年—2022年我省分别获得中央科研经费5100万元和8200万元,可以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对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适时向省科技厅申请中央科研经费支持。
(四)制定落实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一是2020年3月,为支持全省中小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实体经济复工复产复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税法授权制定出台了《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征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截至目前,共计为全省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0.74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13亿元。二是2022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聚集性、接触性服务业行业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测算,该政策预计将为我省相关市场主体减免房产税2.54亿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44亿元。三是国家出台“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政策共计减免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2.05亿元。四是出台《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从税费减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缓交失业保险、稳岗培训补贴支持、减免房租、核酸补贴支持、统筹安排3亿元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引导互联网平台下调佣金、疫情防控消杀物资支持、鼓励保费补贴等方面,已提出给予减免租金、用工成本或公共服务成本补助政策。
(五)在餐饮场所制定受疫情影响科学合理的补助措施。2022年4月22日,出台《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方案共分为“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6个行业纾困扶持措施、保障措施”3个方面、58条政策措施。在餐饮业、零售业、住宿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6个行业纾困扶持措施中,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结合我省餐饮、零售行业实际,研究制定12项有针对性扶持措施,帮助餐饮、零售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竞争力,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此,对您提出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9日
(公开发布)
(联系人:吴蓉;联系电话:0851-8683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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