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136号提案的答复
黔工信提复字〔2020〕44号
尊敬的姜流委员:
您提出的《认真解决民营经济困难,提升民营经济投资能力》收悉。感谢你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做好民营经济投资过程中的项目建设问题方面
(一)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工作。我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紧紧围绕全省脱贫攻坚、补短板稳增长中心工作,强化要素保障能力提升,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增减挂钩指标,积极落实国家对稳增长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农村产业革命农业产业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振兴项目、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及“补短板、强基础、稳投资”等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分别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保障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发电〔2020〕1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服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392号),出台政策措施,规范和指导各地做好用地保障服务,积极做好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相关用地保障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积极做好供地支持政策。推行“净地出让”供应模式,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禁止采取“现状”、“政府收取纯收益”、“生地净挂”等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前,应完成地块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拟出让的土地应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三)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我省不动产登记申请已实现5个工作日办结,其中涉及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9种业务类型,为企业实现快速融资提供基础。一是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涉及查封、异议、更名更址、预告登记业务即时办;二是优化工作程序,统一收件、统一流程,大幅减少了申请材料,优化了办事环节,实现一个标准走全省。
二、在解决民营经济和政府的矛盾问题方面
(一)大力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积极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大清偿力度,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纾困解难。2019年偿还比例68.51%。今年以来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明确2020年工作目标和任务。2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对全省2020年清欠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二是制定2020年无分歧欠款清偿方案。已对剩余的无分歧账款进行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明确清偿时间和资金来源,并逐月推动落实。三是分类实施挂牌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将拖欠无分歧账款5000万元以上和省政府减负办认为还款难度大、进度迟缓的150户拖欠主体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并建立挂牌督办台账,实行周调度动态管理。四是召开清欠工作推进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减负办关于近期清欠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并对2020年全省清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政府减负办也多次召开工作会议推动工作。五是建立周调度工作机制。从1月起,为加大推进清欠工作力度,省政府减负办对各地各部门清欠工作实行周调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以《工作周报》形式呈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并抄送各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六是定期调度强化督促检查。每月要按时填报清欠台账系统,跟踪了解清偿进展情况。省政府减负办按季度组织召开会议,会商清欠工作重大事宜;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督导检查,尤其是新增拖欠、恶意拖欠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每月定期通报全省清偿情况。七是认真办理问题线索。截至5月底,我省收到国务院减负办转来清欠问题线索277件,已办理反馈256件,其余的正在按程序转办回复中。
(二)认真处理好政府与民营企业纠纷问题。一是高度重视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作为院长监督的“四类案件”之一,每位法官应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高度重视,确保依法、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并向民营企业兑现其作出的政策承诺;二是加大府院协调力度。就行政协议涉及与民营企业优惠政策等事项,法院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具体包括与政府法制机构、工商事务等部门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分析该类行政协议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确保协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等方面;三是严格强化法院的审限意识。督促行政审判法官严格按照审限要求及时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协议案件,并加强对超期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监督;四是加大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的培训。提升行政审判法官的法律素养,为正确、快速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坚实的专业保障;五是建议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磋商的过程中,将与签订协议相关的内容、依据及时固定,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提交相关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请。
三、在民营企业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历史问题方面
(一)民营企业借款出现违约、逾期、不良,甚至进入黑名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法院实施此类措施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均严格依法审慎采取此类措施。而在被纳入名单后的救济措施方面,《规定》也明确,对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具有《规定》第十条确定的七种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法院都必须及时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而被执行人在认为自己不应被纳入名单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依法被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后,不会在法院系统内再产生其他影响;至于在法院业务之外的信用修复问题,其相关事务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管理。
(二)在债务纠纷过程中希望慎重处理,以最小限度地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让其度过困难期”方面。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日益重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特别是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作重要讲话,要求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后,更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我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坚决贯彻该《意见》精神,在办理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在查封财产方面,尽量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在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方面,坚持慎用惩戒措施,保障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部分案件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暂不发布失信和限消信息,期满后不扩大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申请人申请,谨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在解决民营企业税务方面。一是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结合贵州实际,制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税发〔2018〕92号),研究细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具体措施。二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工作部署,将减税降费作为全省税务系统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税费负担。强化减税降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共同发力,推动政策落地。三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对于民营企业的涉税事宜,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予以办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30日
(附注:全文公开)
(联系人:杨德明;联系电话:0851-8686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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