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 |
责任 部门 |
1 |
对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项目实施单位 |
100% |
1次/年 |
9月1日至 9月30日 |
规划处 |
2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 2、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 3、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4、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 5、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为; 6、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 |
10% |
1次/年 |
7月1日至 10月31日 |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
3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民爆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许可生产产品种类、数量组织生产; 2、是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是否按照规定管理、维护设备、设施; 5、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7、安全投入是否到位; 8、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9、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保,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1、生产现场是否规范; 12、操作人员操作是否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13、生产区、库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4、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5、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6、是否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
30% |
2次/年 |
3月1日至 6月30日 和 7月1日至 10月31日 |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
4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是否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 2、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储存民爆物品; 3、是否按规定备案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4、是按规定使用销售许可证; 5、是否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6、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7、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9、安全投入是否到位; 10、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11、是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2、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保及发放劳保用品; 13、操作人员操作是否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14、库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5、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17、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完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10% |
2次/年 |
3月1日至 6月30日 和 7月1日至 10月31日 |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
5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1、已许可的频率是否按照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技术指标等要求使用; 2、无线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台站工作参数是否与执照载明参数一致,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台识别码(呼号),以及频占费缴纳情况。 |
设台用频单位或个人 |
5% |
1次/年 |
7月1日至 9月30日 |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6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
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证、销售商是否进行销售备案。 |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
2% |
1次/年 |
7月1日至 9月30日 |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