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黔工信民爆〔2019〕26号
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省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加力提效积极财政政策,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强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进度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进度管理,按照《项目技术改造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关于项目的进度安排,以及批复的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调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的时间,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对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的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将自筹资金筹集到位,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拨付资金;在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截留、滞留、挪用。
三、严格项目验收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要及时向属地工信部门、省相关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专项资金项目自评报告、项目实施过程材料、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市(州)工信部门、省相关部门要按照闭环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已完成建设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行分级管理,项目获补助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州)工信部门、省相关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获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组织申报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组织申报部门验收。
四、开展项目督查检查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督查检查,对2015年以来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并拟写《2015年以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对未按批复内容、实施计划完成建设的,以及完成建设但未验收的项目,要逐个项目写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限、按时完成整改。请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2015年以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将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7月8日
(联系人:杨开伦,联系电话:0851-868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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